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一、养老机构基本条件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办理程序
1.经登记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收住老年人前,可以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报备筹备情况。
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向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可以到民政办事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办理。
2.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备案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备案承诺书包括对符合养老、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内容(见附件2)。
3.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3);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补正。
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时,一并书面告知养老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见附件4、5)。
三、养老机构名称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可以按照其行业表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使用能够体现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其名称可以使用“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字样;养老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其名称可以使用“养老服务”“长者照护”“日间照护”“居家照护”等字样。
附件1
上海市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
________区民政局:
本机构已依法登记,现申请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住所:
服务场所地址:
服务场所权属:
□完全产证(□自有产权、□使用权、□租赁)
□部分产证(□自有产权、□使用权、□租赁)
□无 产 证(□自有产权、□使用权、□租赁)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业务(经营)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服务场所联系人: 联系方式: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海市设置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并提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检测报告或备案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材料,以备相关部门现场检查。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市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服务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业务(经营)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场所权属:
服务设施面积:
(以上项目如有变更,请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嘉定区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此件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备案申请人,一份留档。
附件4: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JGJ 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8年版)、GB 50867-201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DG/J 15167--2020《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DB31/T 685-2019《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现行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现行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本市关于长者照护之家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的其他条件。
8、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如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附件5:
上海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告知书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享受“以奖代补”(内设医疗机构奖、持证人员奖、品牌连锁经营奖、服务质量提升奖、家庭照护床位运营奖等)扶持政策。
2、对于符合社区嵌入式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认知症照护床位等设置和运营要求的,按照相应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3、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4、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
6、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提示:与床位数有关的优惠扶持政策,以主管部门核定的床位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