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补贴政策
(一)养老机构
1.建设补贴
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
2.床位补贴
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各区按照不低于1∶1配比,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6〕70号
3.内设医疗机构奖
养老机构新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正常运营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为: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招用持证人员奖
(1)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养老机构员工制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
(2)招用专技人员奖。养老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
5.品牌连锁经营奖
凡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不含委托管理),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经过综合评估,服务对象满意、服务质量良好的,对该品牌创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补15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7〕6号
(二)长者照护之家
1.床位补贴
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补。
2.运营补贴
由各区县政府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3.其他补贴
适用《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和本市关于养老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的相关政策。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办、租金、人员、日常运营等方面的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
4.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5.招用专技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政策依据:《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3号
(三)日间照料中心
1.建设补贴
市财力根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额,实施差别化的建设经费补贴。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1)对建设投资额在31-6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15万元。
(2)对建设投资额在61-10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30万元。
(3)对建设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市财力补贴40万元。
政策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7号
2.综合补贴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6〕70号
3.招用持证养老护理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4.招用专技人员奖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政策依据: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民老工发〔2018〕3号
(四)助餐点
1.一次性补贴
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6〕70号
2.建设补贴
对社区长者食堂,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补贴10万元,上述补贴各区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对每个老年助餐点,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
3.运营补贴
各区和街镇应将老年助餐服务运营中购买送餐服务、补贴餐饮成本等必要的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价格优惠政策。全市每年对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经评估运营绩效优秀的社区长者食堂和供餐单位,由各区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沪民养老发〔2019〕6号
二、土地
1.土地供应优惠
完善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养老规划落地。规划土地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提供支持。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政策依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2015〕124号
2.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优惠
鼓励存量资源优先通过城市更新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权利人可按照本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办法及养老设施规划等相关文件规定,在规划评估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基础上,调整规划土地性质,通过存量补地价方式,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按新的用地性质开发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可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支持优惠政策。
3.土地租金优惠
在规划评估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存量资源建筑使用功能的,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其中:利用存量资源(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4.土地转让优惠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临时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政策依据:于印发《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19〕4号
5.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制定《促进和规范利用存量资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的工作指引》,明确实施路径,优化操作流程和基准地价。
对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各区和街镇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探索研究利用农民宅基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政策依据:《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沪府规〔2019〕26号
三、税收优惠
1.费用优惠
(1)行政事业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其他费用优惠
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
2.税收优惠
(1)营业税
对合法合规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经认定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居家、社区老年照护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4)其他税费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养老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时推进养老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政策依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
四、金融投资
1.商业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发展具有抵御通货膨胀风险功能的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生命周期型养老保险等产品,设计符合上海特点、适老性强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创新养老金支付方式、提供长期养老保险产品短期融资服务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政策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8〕7号
2.发展普惠金融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推动建立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险计划;推动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积极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异化金融产品;推动养老目标基金实行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管理,扩大基金管理规模,增强市民养老消费能力。
3.拓宽投融资渠道
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动商业银行依法开展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设施抵押贷款,做实应收账款、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商业银行与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推出符合养老服务机构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支持创新针对养老床位、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养老服务设备等融资租赁产品。
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首发上市,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通过并购重组,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加速发展。
鼓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积极运用股权投资、夹层投资等直接投资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积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兴办或参与建设和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支持企业根据资金回流情况,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支持企业发行长期限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
探索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积极发挥各类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政策依据:《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沪府规〔2019〕26号
五、人才
1.补贴对象
扩大补贴对象范围,规范补贴培训操作流程。对60岁以下,经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市护理学会、市社区卫生协会认定在本市从事养老护理的从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养老护理(医疗照护)、健康照护、家政服务等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的岗位、专项能力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2.专项补贴
制定专项补贴政策,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制定专项的技能提升培训扶持政策,区县可以制定区域性补贴政策,对参加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期间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交通、误工等津贴,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各区县应根据区域情况,将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列为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使用地方教育费附加区县统筹资金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补贴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对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等支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6〕148号
3.建设补贴
市民政局对全市首批设立挂牌的22个养老护理实训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实训点补贴人民币2万元(见附件2)。
4.运行补贴
今后,实训点日常运行的相关经费,由区民政局和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政策依据:《关于对本市养老护理实训点建设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27号
5.其他补贴
推动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按照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联合办学,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其中,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规定再给予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队伍培训机制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政策依据:《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沪府规〔2019〕26号
六、市场准入
1.多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老年照护服务设施,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积极推进公建养老机构、老年照护服务设施的委托经营管理。制定全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PPP指引,出台格式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招投标、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24号
2.市场准入对象
(1)本意见所称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模式。
(2)本意见所称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用作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用途的建筑设施。
(3)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
政策依据: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 沪民福发〔2017〕29号
3.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
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对公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养老服务企业运营与交由社会服务机构运营逐步消除政策差别。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允许境外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鼓励境外举办者设立非营利性(公益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举办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境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鼓励物业公司、物流企业、商贸企业等各类服务企业及驻区单位面向社区,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务。
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
政策依据:《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沪府规〔20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