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000471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10月08日 | 主题分类: |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关键词: |
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Ⅰ. 结婚登记
一、事项分类名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二、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应当完全自愿结婚且均无配偶;
4、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男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6、男女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7、男女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一方或双方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以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8、现役军人的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为本市的,可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9、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0、男女双方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材料原件和照片,证件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三、申请材料
1、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一方本市有效居住证原件;
3、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国外法院离婚判决书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国外婚姻机关登记离婚的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5、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当事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上的婚姻状况须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或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3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定区澄浏中路2560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
六、办理流程
审查、登记、审核、发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八、审批证件
结婚登记证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一、咨询电话:59528242
投诉电话:59513768
Ⅱ. 离婚登记
一、事项分类名称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二、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并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4、男女人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6、男女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一方或双方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可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7、现役军人可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8、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9、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10、男女双方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和照片,证件材料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登记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
1、双方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2、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3、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原件;
5、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6、离婚协议书。
(二)登记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有延时服务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双方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2、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3、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一方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原件;
5、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6、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7、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单人证件照各2张;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定区澄浏中路2560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
六、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冷静期、登记、审核、发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八、审批证件
离婚登记证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一、咨询电话:59528242
投诉电话:59513768
Ⅲ. 补领结婚登记证
一、事项分类名称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登记证
二、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男女双方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男女双方应当提供充分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登记证。
三、申请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2、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3、加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公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
4、3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合影彩色证件照,不得使用合成照、艺术照、婚纱照、生活照、剧照等。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定区澄浏中路2560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六、办理流程
审查、登记、发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八、审批证件
结婚登记证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一、咨询电话:59528242
投诉电话:59513768
Ⅳ. 补领离婚登记证
一、事项分类名称
内地居民补领离婚登记证
二、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
3、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三、申请材料
1、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
3、加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公章的离婚登记档案材料;
4、2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单人彩色证件照。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定区澄浏中路2560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六、办理流程
审查、登记、发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八、审批证件
离婚登记证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一、咨询电话:59528667
投诉电话:59513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