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00000472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10月08日 | 主题分类: |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关键词: |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分类名称
收养登记
二、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
以下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30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交材料: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2)收养人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后续还要提交寻亲公告。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交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法律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儿童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四、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嘉定区澄浏中路2560号)
五、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六、办理流程
申请、收养评估、书面审查、受理登记、审核结果、准予发证。
七、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八、审批证件
收养登记证
九、审批收费
免费
十、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收养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十一、咨询电话:59525901
投诉电话:59513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