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18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主题分类: | 儿童福利 |
关键词: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因父母双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导致陷入困境;
3、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照料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符合上述情形,年满18周岁,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被保障对象近期免冠照片1寸4张;
3、申请人、被保障对象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
4、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证明原件;
5、书面委托书:父母双方查找到本人的前提下,应出具由父母双方签名的委托书;父母一方查找到本人的,或父母离婚,应出具由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签名的委托书;父母双方均查找不到或失踪的,应由实际照料人(单位)出具其本人签名(单位印章)的说明材料,或由被保障对象户籍地居(村)委会出具相关说明材料;
6、死亡/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死亡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7、失踪/宣告失踪:提供由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接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市查找的情况说明(查找时间距材料提交时间已有6个月及以上)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8、查找不到:无法提供父、母信息的,提供由街镇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完成的至少有3名较为熟悉被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证明人签名的询问记录(其中1名须为居(村)委工作人员);
9、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提供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10、重残: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智力残疾三级的残疾人;
11、重病:根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采集表”的相关内容,重病主要包括有,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白血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肾病综合症、地中海贫血、关节病(髋、膝)、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因重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提供三级甲等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病历、近三个月的门急诊病历、收费票据以及申请医疗救助明细。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 地址 | 投诉、咨询电话 | |
1 |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墨玉路79号 | 69578878 |
2 |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沪宜公路2228号 | 59156419 |
3 |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古猗园路358号 | 59126200 |
4 | 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 金沙江西路555号 | 69112625 |
5 |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新建一路1568号 | 59558657 |
6 |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瞿门路518号 | 39106513 |
7 |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高石公路1433号 | 59956058 |
8 |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睦邻家园服务中心
| 塔城路560号 | 69956705 |
9 |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新成路155号 | 39530073 |
10 |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清峪路985号 | 59186429 |
11 |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永盛路2703号 | 69960506 |
12 |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平城路811号 | 39986639 |
办理时间
初核10个工作日、审核5个工作日、审批5个工作日
周一~周五 8:30~4:30,
申请。由其实际照料人、实际照料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被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街(镇)政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和提交《上海市困境儿童基本生会费申请审批表》(以下统“申请审批表”),各街(镇)可委托困境儿童保障社区工作者办理具体初核事务;
2、初核。街(镇)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审批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委派社区工作者通过家庭走访,向居(村)委会了解情况等形式,核实被保障对象及其家庭和实际照料人的相关情况,并通过“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进行比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报街(镇)政府部门;
3、审核。街(镇)政府部门收到初核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街(镇)政府部门,由街(镇)政府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