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183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主题分类: 困境儿童
关键词:

关于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沪民规〔2017〕1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对具有本市户籍、因父母双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或父母一方监护缺失、监护不当,且另一方无抚养能力导致陷入困境,由祖辈、亲属朋友、相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照料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监护缺失、监护不当包括:监护人失踪(宣告失踪)、重残、重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服刑、强制戒毒等)、查找不到,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年满18周岁、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

  二、保障标准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1800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实际照料人家庭收入。

  三、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每半年由各区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市域外农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发放流程、工作要求等另行制定。原《关于做好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