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18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主题分类: 临时救助
关键词: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20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条件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

(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受疫情影响造成生活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等,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1、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残疾人上浮20%);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4、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面积不限。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申请材料

(一)填写《上海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三)户籍证明(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四)上海市居住证(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五)火灾凭消防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认定书或记录表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六)交通事故凭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或相关就医证明(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七)重大疾病可凭门急诊就医记录、住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八)其他困难材料证明(出示原件,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地址

投诉、咨询电话

1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民丰路988号

59579277

2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沪宜公路2228号

59156419

3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古猗园路358号

59126200

4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华江路129弄5号楼

69972799

5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新建一路1568号

59556758

6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恒飞路711

39106513

7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高石公路1433号

59974070

8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塔城路360弄8号

59928107

9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迎园路416号

69993075

10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清峪路985号

59180871

11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永盛路2703号

69960506

12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平城路811号

69016086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8:30~4:30,周六、周日8:30~11:30

办理流程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网上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进行调查核实;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12个工作日;

(五)经确认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自确认之月领取救助金。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保障申请家庭或者个人的基本生活的原则确定,每人每月一般不超过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