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0025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7日 主题分类: 其他
关键词:

城乡居民低收入认定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条件:

申请专项救助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
2.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5、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住房的除外。上述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院、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以上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申请材料

一、表格

对象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1、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2、居民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证明)

4、劳动力状况证明(残疾、丧劳、大病重病等证明)

5、就业状况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保、失无业、就业登记等证明)

6、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工资性收入证明(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卡明细、工资条等)

2、经营性收入证明(经营活动纳税证明、农副业收入证明)

3、财产性收入证明(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证明(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5、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证明

1、房产证明(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住房租赁合同、动迁安置协议等)

2、车辆证明(购置、出售、变更、报销、销户等有关证明以及牌照号码)

3、货币财产证明(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等)

4、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材料

1、申请上月的家庭水、电、燃气账单或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地址

投诉、咨询电话

1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民丰路988号

69578878

2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沪宜公路2228号

59156419

3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古猗园路358号

59126200

4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华江路129弄5号楼

59113429

5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新建一路1568号

59558657

6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瞿门路518号

39106513

7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高石公路1433号

59974070

8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塔城路360弄8号

59928106*8026

9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迎园路416号

39530073

10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清峪路985号

59180871

11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永盛路2703号

69960506

12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平城路811号

69016086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8:30~4:30,周六、周日8:30~11:30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办理流程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