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00170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主题分类: | 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 |
关键词: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 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 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①患大病重病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关于大病种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④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3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和基本教育费用支出之和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 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注:享受低保的家庭,重残无业本人不纳入此救助范围。
申请材料
一、表格
1、新申请对象填写《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
2、复审对象填写《上海市城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复审申报表》
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1、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2、居民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医疗证明(发票、病历卡、出院小结)
4、教育费用票据
5、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工资性收入证明(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卡明细、工资条等)
2、经营性收入证明(经营活动纳税证明、农副业收入证明)
3、财产性收入证明(股息与红利收入,租金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以及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证明(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费,接受遗产收入,彩票收益,遗属补助金,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5、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6、备注:无劳动合同或固定收入人员需提供《个人收入说明》;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出租车司机仅需提供《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四、家庭财产证明
1、房产证明(房产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住房租赁合同、动迁安置协议等)
2、车辆证明(购置、出售、变更、报销、销户等有关证明以及牌照号码)
3、货币财产证明(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等)
4、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材料
申请上月的家庭水、电、燃气账单或情况说明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部门名称 | 地址 | 投诉、咨询电话 | |
1 |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民丰路988号 | 69578878 |
2 |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沪宜公路2228号 | 59156419 |
3 |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古猗园路358号 | 59126200 |
4 |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华江路129弄5号楼 | 59113429 |
5 |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新建一路1568号 | 59558657 |
6 |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瞿门路518号 | 39106513 |
7 |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高石公路1433号 | 59974070 |
8 |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塔城路360弄8号 | 59928106*8026 |
9 |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迎园路416号 | 39530073 |
10 |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清峪路985号 | 59180871 |
11 |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永盛路2703号 | 69960506 |
12 |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平城路811号 | 69016086 |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8:30~4:30,周六、周日8:30~11:30
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办理流程
1.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
4.批准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 自受理申请之月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