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8-00000347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2018年02月08日 | 文 号: | 嘉民发〔2018〕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医疗救助 |
嘉定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 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民政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简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手续,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垫付负担。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上海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决定在本区一、二级医疗机构(除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推行实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推动本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从事后向事中跨越,提高优抚工作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实时结算医疗补助对象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享受本市参战生活补助的退役人员;
5.经认定的参试退役人员。
(二)补助条件
补助对象须参加以下基本医疗保险之一:
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适用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嘉定区中心医院
嘉定区南翔医院
嘉定区安亭医院
嘉定区中医医院
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嘉定区牙病防治所
一级医疗机构: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安亭镇黄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真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嘉定区迎园医院
二、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就医结算时,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按对象类别补助比例,直接给予医疗补助实时结算。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给予100%的医疗补助;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给予80%的医疗补助;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给予50%医疗补助;
4.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其中,非城保的七级(含七级)以下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给予80%的医疗补助;
5.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给予70%的医疗补助;
6.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50%的医疗补助;
7.享受本市参战生活补助的退役人员,给予50%医疗补助;
8.经认定的参试退役人员,给予85%医疗补助。
(二)相关规定
以下情形不列入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范围:
1.市医保部门规定参保人员需自费的药品、医疗材料等费用以及不符合医保规定的其它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
2.符合出院条件而拒不出院者,后续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
3.入住特需病房的,其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属于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的情况。
三、结算办法
(一)补助对象的费用结算
上述补助对象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补助对象在医疗机构自行支付。
(二)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
给予医疗补助实时结算减免的部分,由各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区民政局(或由区民政局指定的机构)定期与各医疗机构结算。
(三)其他
供医疗补助实时结算使用的就医凭证,因各种原因在上述适用医疗机构无法使用的,由个人先行全额支付,按现行医疗补助政策到户籍街镇申请事后补助。
四、资金保障
区、镇两级财政根据上述各项工作要求,做好预算安排,确保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的全面落实。所需医疗补助资金,按区、镇(街道)6:4的比例分担。
五、政策衔接
(一)对没有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对象,按照《嘉定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按类全部纳入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二)补助对象按照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三)补助对象享受医疗补助实时结算后,如符合条件,办理了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各种医疗互助保障、相关医疗保险报销等,应返还相应金额。
(四)补助对象享受医疗补助实时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相关医疗补助政策。医疗费用负担仍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酌情给予临时医疗困难补助。
(五)补助对象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办理医疗补助实时结算,未申请的,仍可按现行医疗补助政策申请事后补助。
六、终止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资格的情形
(一)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就医凭证的,终止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资格;
(二)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各种医疗互助保障等相关规定办理了减负、报销或医疗补助,而拒绝返还相应金额的,终止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资格;
(三)违反医疗补助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终止医疗补助实时结算资格。
七、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街镇开展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开发建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信息化项目。
(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和落实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区卫计委负责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施,并负责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维护;监管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等行为。
(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负责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相关信息;加强对相关医保事务的监管。
(五)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指导和支持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运行。
(六)各镇(街道)及时配套相关医疗补助资金;加强对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工作的指导。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细化。如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