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261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 主题分类: | 最低生活保障 |
关键词: |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对象范围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3、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三、救助标准
根据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详见附件)
四、办理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可视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三)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拟给予救助的,进行7天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给予的,按月发放低保金。
五、提供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
七、定期复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实施救助并及时调整救助金额,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停止救助。
八、受理部门
户籍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九、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序号 | 部门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嘉定区安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民丰路988号 | 59579277 |
2 | 嘉定区马陆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沪宜公路2228号 | 59156419 |
3 | 嘉定区南翔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古猗园路358号 | 59126200 |
4 | 嘉定区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华江路129弄5号楼 | 69972799 |
5 | 嘉定区徐行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新建一路1568号 | 59556758 |
6 | 嘉定区外冈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瞿门路518号 | 39106513 |
7 | 嘉定区华亭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高石公路1433号 | 59971228 59974070 |
8 |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塔城路360弄8号 | 59928107 |
9 |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迎园路416号 | 69993075 |
10 | 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清峪路985号 | 59180871 |
11 | 嘉定区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永盛路2703号 | 69960506 |
12 | 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 平城路811号 | 69016086 |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 8:30~4:30,周六、周日8:30~11:30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2〕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