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7308000-2019-19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文 号: 沪嘉民社登[2019]0190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决定书(上海漾慈康复医疗中心发起人)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沪嘉民社登[2019]0190号


上海漾慈康复医疗中心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漾慈康复医疗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9年12月9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漾慈康复医疗中心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