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227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主题分类: 服务信息
关键词: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一、养老机构基本条件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办理程序

1、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并向所在区民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见附件1)。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受理登记,按照“一网通办”的流程,自受理正式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39号)精神,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区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2)。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市、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4、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并提交备案材料和备案承诺书(见附件3)。养老业务部门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

三、养老机构名称规范

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附件1

关于成立****(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的申请书

(样本)


上海市(**区)民政局:

为了***(成立的目的),***(举办人姓名/举办单位名称)捐赠***万元人民币、***捐赠***万元人民币,合计捐赠***万元人民币,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如下:

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初衷、目的、业务范围及对业务领域的解释。

二、举办人/举办单位近年来参与、举办与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活动的情况。

三、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筹备进展(表明人员、资金、场地、党建等已基本落实)。

四、用于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情况。主要是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或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应急管理(消防部门)审核验收证明、生态环境部门的评价报告等(主要表明具备了开展机构养老服务的基本条件)。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后的规划和打算(主要承诺加强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等内容,介绍发展愿景、如何提供社会服务等)

六、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成立登记的相关手续。举办人/举办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证件及材料均为本人/本单位提供,且合法、有效、真实、准确。



举办人签字:

举办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养老床位数量:

9.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联系人: 联系方式:

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13.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上海市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本市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针对不同床位类型,享受相应的建设补贴。

2.对符合规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以奖代补”(内设医疗机构奖、持证人员奖、连锁经营奖)的扶持政策。

3.对于符合社区嵌入式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认知症照护床位等设置和运营要求的,按照相应政策规定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政策扶持。

4.按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政策扶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详见上海综合为老服务网:www.shweilao.cn


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指南.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