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8-00149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效日期: 2018年11月30日 文 号: 嘉民发〔2018〕61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嘉民发〔2018〕61号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公益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嘉民发〔2018〕61号

区、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关社会组织:

近年来,本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市、区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项目和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以下统称公益项目)的实施,在安老、济困、扶幼、助残以及社区公益、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公益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积极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有序、社会公信力强、有一定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和公益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创投)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计发〔2016〕57号)、《嘉定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嘉府发〔2014〕59号)、《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嘉民〔2015〕132号)等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项目和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包括立项、实施、监管等环节。本区实施的市级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项目也作参考。

(二)区民政局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采购以及实施、监管。其中采购环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当年市、区政府的相关规定。

(三)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各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组织和落地本辖区项目的事务性工作。

二、项目确立

(一)区民政局可委托区、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立项申请、需求申报、项目计划书等进行预审。

(二)凡申请立项,需遵循以下原则:

1、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兼顾各项目类别;区民政局已列入工作计划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布项目的,不再立项;区内其他部门已实施的同类项目,民政部门不再立项;

2、对立足于社会(社区)治理的公益项目予以倾斜;

3、强化以专业化服务为主的工作模式。如确需在项目中发放款物的,除已有规定外,由相关街镇予以经费支持;

4、从客观需求出发,实事求是安排项目周期;低于5万元的公益项目,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

5、凡设立项目,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专职人员在项目实施周期内一般不作变动。

(三)参与承接公益项目招投标的社会组织,其规范化评估等级要求及其项目资金等按如下执行:

1、原则上必须获得规范化评估等级,其中,1-2A级社会组织所承接的项目,每个不超过20万元;3A及以上等级不设限额;

2、对于获得1-2A等级、且已承接(实施)各类公益项目三年的社会组织,必须于次年通过规范化建设评估提高一个等级;

3、对四类社区社会组织承接项目,条件适当放宽;

4、进一步发挥各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枢纽、管理作用,一般不再承接面向社区、市民的公益项目;管理性、事务性项目除外。

(四)创投项目执行以下相关原则:

1、已列入市或区招投标项目,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类似项目资金的,不予立项;

2、每家机构最多申报2个需求(项目);

3、同一需求(项目)只能连续开展两轮,且资金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增加资金的,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上一轮资金额的30%;

4、本细则发布时已获规范化建设评估1-2A等级的社会组织,原则上每个需求(项目)最多给予12万元项目资金;同时要求在下一项目周期内通过规范化建设评估提高一个等级;

5、本细则发布时成立登记已满2年、但未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原则上每个需求(项目)最多给予12万元项目资金;次年必须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并取得评估等级;

6、本细则发布时成立登记未满2年的社会组织,原则上每个需求(项目)最多给予8万元项目资金;成立登记3年内必须参加规范化建设评估并取得评估等级。

(五)项目经费预算中,应符合以下规定:

1、社工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根据社工技术职称或资质适当拉开差距;

2、志愿者补贴:发生午餐的每人不超过50元,否则,不超过25元;志愿者培训一类活动,除了必要的场地费和茶水费,不宜再产生费用;活动所需志愿者,应与活动参与(受益)人数相匹配;

3、专家培训费参考标准为:社工每课时100元,助理社工师每课时200元,社工师每课时300元,其他职称参照有关规定,同时单次受益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50人;

4、项目实施以服务为主,不得变相发放款物等福利;确需发放款物的,项目周期中,人均款物发放不超过100元,且此类资金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10%;从实际出发安排活动物资,确需的活动物资费人均不超过50元;严格控制联谊、座谈等活动类项目;

5、原则上不安排跨区或跨省活动;户外活动不得出现门票等费用;

6、如实安排管理费,总额最高不超过业务活动费用的15%;一般不安排购买固定资产;

7、项目内容中不得安排总结表彰会;

8、服务区域、服务对象、专业人员等要素须清晰;

9、子项目实施过程中,允许有不超过5%的资金浮动,但不能突破项目总金额;

10、物资要有出入库记录、物品发放要有签收,并设立项目台账及资金台账,由专人负责;

11、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如实安排项目资金,培训费、场地费、税金等执行有关部门规定。

三、项目实施

(一)承接项目必须与承接方业务范围相符。

(二)社会组织成为项目承接方后,应全过程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管。

(三)严格执行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内容。

(四)社会组织因各种原因需终止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及时向采购方提出并经同意。

(五)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公益项目,可结合中期财政规划,签订履行期限为1—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项目监管

项目监管包括督导、评估、审计等环节。

(一)督导

1、区民政局委托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探索建立公益项目督导机制。

2、督导方式包括:(1)委派督导人员对部分公益项目进行全过程重点督导;(2)通过月报表、实地指导检查等形式对所有公益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督工作。

3、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与各街镇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本辖区内公益项目督导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评估

1、区民政局在公益项目实施中期和结束时,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或审核评估。

2、绩效评价(审核评估)按《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6〕18号)执行。如有新文件或新标准,则自动替换。

3、绩效评价(审核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承接公益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审计

项目结束后,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益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将作为社会组织承接公益项目的重要参考因素。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