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0050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文 号: | 嘉民发〔2024〕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嘉民发〔2024〕2号关于鼓励养老机构设立护理实训室的通知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民政部门,各养老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 提高养老护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205 号)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民规〔2023〕13 号)等文件精神,为持续加强本区养老护理员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质量,现就鼓励本区养老机构设立护理实训室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本区养老服务实际需求出发,着力加快全区养老机构护理实训室的建设,将护理实训室作为本区养老护理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设立护理实训室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注重发挥机构护理技能人才和服务环境优势,带动区域内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队伍职业技能的提升。
街镇级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要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可建尽建,方便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就近参加实操培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确定建设计划。
二、建设标准
(一)场地条件
1、示教室:30-50㎡,用于实操训练。
2、储存区域:10-15㎡,用于教具的置备和周转。
3、空调:1-2个。
4、标识、标牌。
(二)设施配备
1、护理床单元:2-4套(每套包括:护理床、配套床垫、床头柜、床边椅、床单、被套、枕套、枕芯等)。
2、2-3人座课桌椅:5套。
3、模拟假人:2个。
4、轮椅车:1-2辆。
5、货架、储物箱:若干个。
6、初、中、高级需要的操作用物。
(三)人员配置及任职条件
1、兼职负责人1名:具有三年以上养老行业管理经验的人员。
2、兼职带教老师1-2名:熟悉养老护理操作技能,具有一定带教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资格并从事养老护理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
三、设立步骤
(一)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服务和护理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条件,参照护理实训室建设标准要求完成硬件建设,并填写《嘉定区养老机构护理实训室设置申请审批表》报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二)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安排专人实地进行评估核验。
(三)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与核验通过的养老机构签订协议,对护理实训室统一冠名(“嘉定区**机构护理实训室”)并授牌。
四、几点说明
(一)养老护理实训室建设资金由各养老机构自行落实,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拨付养老机构的基础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护理实训室的建设。
(二)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护理实训室应积极承接全区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工作任务,切实按照区或街镇民政部门的指导要求,充分发挥在养老护理员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
(三)区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对护理实训室日常运行情况实施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推动护理实训室深化探索和实践,在确保规范运营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