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6-00002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效日期: 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 嘉民〔2015〕132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嘉民〔2015〕132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区民政局、财政局、社建办对《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2、《嘉定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与区域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1〕32号)、《关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办法》(嘉委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求,完善区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建立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见附件2),并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健全区镇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区社建办负责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共治相关工作的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委托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扶持事务的处理。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定额资助的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对特定社会组织在登记开办、项目运作、指导服务以及典型引领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的补贴、扶持和保障。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确保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对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给予优先财政资金扶持。

本区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包括:

(一)在社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老服务等居民生活相关领域发挥作用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在就业援助、扶贫帮困、养老助老、助残救孤、赈灾救济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发挥作用的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组织群众开展文化学习、卫生健康、教育、科普、书法绘画、音乐舞蹈、体育健身等社区活动的社区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

(四)在物业纠纷、土地流转、邻里矛盾、信访化解、社区帮教、社区矫正、社区禁毒、社区青少年帮扶等领域发挥辅助作用的社区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

 

第三章  项目扶持

 

第七条  对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对登记成立未满2年的社会组织或入驻各级孵化基地的种子型或萌芽型社会组织,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保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网上便民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九)为来沪人员提供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民生服务。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向各方征集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后形成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创投的方式设计并承接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社会组织承接的社区民生服务项目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每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依据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和实施内容审核确定。

 

第四章  政府资助

 

第十条  2015年7月1日后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属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给予按开办资金(注册资金)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以及场所装修等。

第十一条  凡属重点培育发展,但尚不具备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可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代为记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按照每年每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代记账机构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经各街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给予每年每家600元经费补贴。街镇原补贴标准超出600元的,超出部分由街镇承担。

第十三条  对在推动本区域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服务、管理、预警等作用,承接枢纽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经评估认定,给予每年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街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对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孵化基地,按其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结合入驻社会组织数量和区域实际,经评估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五条  对街镇组织实施的社会组织能力培训、项目开发、政策创制、创新服务等事项,经评估认定,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中,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评估(复评)中,获得等级比原有高的,补足奖励差额;获得等级比原有低的,不作奖励;仍保持原有3A、4A、5A等级的,分别给予0.5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复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给予1-3万元的奖励;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对其所属社会组织给予0.5—2万元的奖励;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或被国家级、市级各类期刊、杂志等刊登或转载的,经认定,给予0.5—1万元的奖励。对在宣传报道中成效突出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0.1—0.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凡对嘉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依据区政府决定,给予嘉奖。

第十九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上海市公益创投项目获选的,给予项目预算5%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市公益创投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合格,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规定外,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参加并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申领《嘉定区社会组织项目扶持申请表》或《嘉定区社会组织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每年5月,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确定当年度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区民政局将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分类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在区域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统一资金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所在地政府或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除特别注明外,社会组织类似项目获得政府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相关政府部门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社会组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资助扶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社建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定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试行)》(嘉民〔2013〕7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嘉定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本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力度,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嘉定区加快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嘉府发〔2014〕6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嘉定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和菊园新区的财政统筹;

(二)区财政的配套。

第二条  专项资金筹措方法:

(一)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以10元/人/年的标准向街镇统筹,纳入区镇财力结账。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根据使用情况讨论确定。

(二)区财政按照1:1予以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区实施的公益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代理、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费用;

(三)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经费补贴;

(四)街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五)街镇实施的社会组织能力培训、项目开发、政策创制、创新服务等事项补贴;

(六)社会组织房租和聘用大学生及社会工作者的补贴(根据《嘉定区社会组织人才扶持办法》实施);

(七)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八)其他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试行两年,由嘉定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