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B7301000-2016-001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生效日期: 2016年01月25日 文 号: 嘉民〔2016〕4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嘉民〔2016〕4号

嘉定区民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救助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效应,缓解贫困家庭患病群众的医疗困难程度,完善本区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根据《关于本市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4〕53号)及《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43号),结合我区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本区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住院医疗救助。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二)事后住院医疗救助。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住院(含大病门诊)费用,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包含门急诊费用),不设救助限额;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

(三)实时医疗救助

对象范围: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就医结算时,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分别参照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和事后住院医疗救助的标准给予实时救助,但不设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设300元门急诊起付线。

(四)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先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再给予全额救助。

(五)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本区特殊救济对象(不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按相关规定参保后,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线补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门急诊起付线费用在300元以内的部分(如今后起付线补助费用有调整的,按新确定的标准执行),先由个人垫付,在次年由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信息按实补助。

(七)节日医疗救助。对上年度已办理过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每年春节前夕,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节日临时医疗救助方案,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二、救助内容

医疗救助内容为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医疗救助内容包括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

三、办理流程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事后住院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的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

(1)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以及符合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嘉定区门急诊医疗救助审批表》;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2014版)》。

(2)事后住院医疗救助: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以及符合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村)民住院救助申请表》;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2014版)》。

(3)实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嘉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申请表》,其中贫困户精神病人由监护人填写《嘉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申请表(精神卫生中心专用)》。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原则上采取实时结算方式。

(4)对象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已支付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还需另外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审批。镇(街道)救助所负责受理;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由街镇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镇(街道)救助所根据核查、核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其中实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为30天。

(二)医保个人缴费补助的办理流程

1、集中登记期参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镇(街道)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

2、零星办理对象由各街镇救助所按月给予补助。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的办理流程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次年反馈的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镇(街道)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

(四)节日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镇(街道)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

四、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由市、区、镇按相关规定列支,除市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一户多籍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时,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本区户籍人员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三)特殊救济对象必须在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就医,如须转院治疗的必须有定点医院的转院证明,并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应先根据各自政策进行相应补助后,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四)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需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方可取得医疗救助实时结算资格,同时每三个月进行复审。

(五)已享受过实时救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不重复纳入本文件规定的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或事后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但计入个人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总额。

(六)医疗救助金原则上采用社会化发放形式进行发放。

(七)有关本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的其他事项,仍按嘉民〔2011〕67号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民〔2013〕146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