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B7302000-2018-001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18年04月04日 | 文 号: | 嘉民发〔2018〕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嘉民发〔2018〕11号关于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期至2022-12-31
嘉民发〔2018〕11号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救助所、财政所:
为进一步体现政府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效应,缓解患病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完善本区医疗救助政策体系,根据《上海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2号)以及本市现行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内容为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本区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比例按市级政策执行,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的门急诊费用纳入住院医疗救助。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二)实时医疗救助
对象范围:本区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特殊贫困人员。
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就医结算时,按本人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先行结算医疗费用,结算后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分别参照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和事后住院医疗救助的市级标准给予实时救助,但不设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设300元门急诊起付线。
(三)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人是指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精神病人,其在区精神卫生中心及与其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先按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结算,再给予全额救助。
(四)节日医疗救助。对上年度已办理过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每年春节前夕,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节日临时医疗救助方案,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事后住院医疗救助、医保个人缴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标准、流程等按市级政策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项目的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救助所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
(1)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以及符合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嘉定区门急诊医疗救助审批表》;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填写《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申请表》。
(2)实时医疗救助: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成员、散居孤儿以及符合认定标准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在提供相关医保信息后,自动纳入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范围。如按规定复审后不再属于上述对象的,则实时医疗救助同时终止。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原则上采取实时结算方式,由监护人填写《嘉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申请表(精神卫生中心专用)》。
(3)对象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家庭基本情况证明材料;已支付医疗费用单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单位及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材料;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还需另外提供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2、受理、审核、审批。镇(街道)救助所负责受理;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由街镇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镇(街道)救助所根据核查、核对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一般为30天。
(二)节日医疗救助的办理流程
由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镇(街道)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
三、资金保障
所需资金由市、区、镇按相关规定列支,除市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一户多籍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按照本市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中,与本区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本区户籍人员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1)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三)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申请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需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方可取得医疗救助实时结算资格,同时每三个月进行复审。
(四)已享受过实时救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不重复纳入本文件规定的事后门急诊医疗救助或事后住院医疗救助范围,但计入个人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总额。
(五)医疗救助金原则上采用社会化发放形式进行发放。
(六)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按沪府发〔2016〕109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
(七)本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按有关文件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定区民政局、嘉定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医疗救助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嘉民〔2016〕4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嘉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