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6-0002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04日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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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救助申请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6-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对象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并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二、救助标准

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三)社会救助事务所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四)社会救助事务所发放救助金。

审批手续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因核对机构延期核对无法出具核对报告的,可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先行给予临时性救助。

四、需要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1、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就读证明等);

2、居民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结婚、离婚证明);

4、劳动力状况证明(残疾、丧劳、大病重病等证明);

5、就业状况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协保、失业、就业登记等证明);

6、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工资性收入证明(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卡明细、工资条等);

2、经营性收入证明(经营活动纳税证明、农副业收入证明等);

3、财产性收入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等);

4、转移性收入证明(养老金、离退休金、遗属费、失业保险金、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支内退休回沪职工养老金及分档补助金、生活补助金、赡养费、抚养费等证明);

5、救助状况证明(获得其他救助的证明等);

6、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财产证明

1、房产证明(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动迁安置协议等);

2、车辆证明(购置、出售、变更、报销、销户等有关证明以及牌照号码);

3、货币财产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及存折帐号、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证券交易帐号等);

4、其他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 

一、救助内容、对象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自负门急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

(二)住院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散居孤儿,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8万元/人;城乡低收入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其他指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含重残无业对象),其自负医疗(含门急诊)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三)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人,在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伙食费和护工费),给予全额救助。

(四)节日医疗救助。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节日临时医疗救助方案。对上年度已办理过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特别巨大,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每年春节前夕实施一次性医疗救助:

1、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3、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4、年累计剩余自负医疗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五)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本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按相关规定参保后,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二、申请办理及审批程序

(一)门急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救助所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镇救助所收到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实施救助的初步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送核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

为简化申报手续,申请门急诊医疗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门急诊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600元以上;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因实际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办一次。

(二)贫困户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原则上通过本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实时结算)系统实施医疗救助。

(三)节日医疗救助。逢重大节日,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办理的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梳理确定对象范围、救助金额,反馈各街镇救助所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四)医保个人缴费补助。集中登记期参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反馈的信息,梳理确定救助对象、补助金额,集中反馈各街镇救助所核实后给予补助。零星办理对象由各街镇救助所按月给予补助。

三、需要提交材料(□中标有√的项目为必要材料;□中无√的项目根据申请人家庭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家庭没有该项目的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表;

√医疗费用收据以及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史资料;

√申请之月前三个月,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和低保家庭成员除外);

□所属单位(包括工会组织等)或上级部门帮困互助的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给予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减负的证明;

□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总工会举办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市红十字会举办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给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医保综合减负清单及个人历史帐户信息查询表(减负时间必须和查询表时间一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付的医疗补助(包括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情况证明等;

□残联医疗帮困的证明材料。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及生活困难补贴申请 

一、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符合国家重度残疾标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二)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备注:①残疾类型主要有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七类残疾类别中的一级、二级为重度残疾,其中智力残疾三级也属重度残疾。

②领取养老金但养老金低于同期重残无业补助标准的,在领取养老金后可继续享受重残无业补差。

二、补助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统一纳入特殊救济对象救济标准调标范围,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城镇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年240元(每人每月2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办理重残认定手续;

(二)申请人经残联部门重残认定后,次月到所在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办理重残无业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手续;

(三)街镇社会救助事务所进行审核;

(四)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自申请人申请补助当月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需要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残疾人证复印件;

(五)无业证明(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


区级教育救助(扶志助学)申请

一、对象范围

本区城乡低保家庭和烈士家庭中全日制大专、本科学生。

二、救助标准

每年分两次发放,总额3200元。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需要提交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生学籍证明;

(四)城乡低保家庭或烈士家庭子女证明。